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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南京审计大学经批准筹资成立的,并在江苏省民政厅备案的法人团体。除按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外,基金会还应接受教育厅的领导和南京审计大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基金会管理应当重点关注下列风险:

1. 基金会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导致既定的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基金会内部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运行效率低下。

2. 资金投融资活动中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展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投资效益低下、流动性不足或资金链断裂;资金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或抽逃。

3. 缺乏与学校目标一致的发展战略或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导致基金会发展方向偏离基金会章程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运行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会章程,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由学校提名理事长、秘书长,并推荐理事、监事,明确其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单独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审核不能由一人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应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的分离,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 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基金会理事、监事或在基金会任职的,履职情况和效果应当纳入学校人员绩效考评范围。

第三章 筹资业务及平台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筹资方案。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严禁将属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事业收入转为基金会捐赠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配备专人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 基金会要加强财务系统、线上捐赠平台的安全维护,并委托学校网络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控,确保线上筹资业务和财务系统安全,做到及时对账和收支核算。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获得学校批准。

第四章 资助业务和投资业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规范的资助业务和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资助和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结果必须向理事会汇报,业务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关注投资风险,邀请专家进行投资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对资助和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关注被资助和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投资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每年必须接受外部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调整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推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向理事会和学校报送并向社会公开经过审计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社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和学校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2016年)作废。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