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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各类资助项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包括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一)限定性资助项目是指捐赠方对捐赠的资产用途有指定要求的捐赠项目。

(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是指捐赠方对捐赠的资产用途未提出限制条件的捐赠项目。

第三条 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1.资助学生发展。包括资助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各类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校园文体活动、学生国际交流等。

2.资助教师发展。包括资助聘任知名教授、奖励优秀教师、学术著作出版、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

3.资助校园建设。包括资助建造、修缮、教学、科研、及学生生活基础设施工程和数字化校园建设。

4.资助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包括资助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基地建设、基础研究领域研究、交叉性边缘性课题研究,

5.资助其它旨在助推南京审计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6.资助与南京审计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资助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划转、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与批准

第五条 在实施限定性资助项目过程中,基金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负责将捐赠款物转交给捐赠者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

第六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在《定向捐赠协议》签订后,根据协议约定,项目受益单位填写《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明确项目的目标、执行年限、项目实施计划及用款计划、详细用款预算,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协议落实后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备;限定性捐赠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与批准

第八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和资金总额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书》,交至基金会办公室,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南京审计大学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根据金额大小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向基金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可以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落实,并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备;非限定性捐赠超过5万元(含5万元)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内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用款预算,按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捐赠项目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捐赠资金,无故随意拖延项目,弄虚作假等违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一经核实,有权中止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执行年度在一年以上且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简报,送至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根据《项目申请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通过基金会网站或其他渠道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书.docx

2: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预算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