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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基金会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和监事的指导和监督,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体制。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要按程序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基金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基本职能

(一)制定财务规章制度;(二)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三)制定收支计划;(四)合法使用和运作资金;(五)管理财产、物资资料;(六)管理暂收暂付款;(七)管理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八)编制财务报告和进行财务分析;(九)开展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基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设及变更手续。

第七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的采购、招标、资产管理等规定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条 强化基金会预算管理。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总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保持重点、略有结余”的原则。每年根据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根据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

第十二条 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与业务范围执行基金的支出,严格基金会资助项目的审批制度。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签署定向捐赠协议,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约定用途和金额执行。5万元(含)以上非定向捐赠资金和50万元(含)以上定向捐赠资金还需理事会批准的会议决议。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三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由秘书长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列支。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严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确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外投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由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签章。

第十九条 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财务报告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