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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信息公布义务人是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1.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2. 基金会组织募集活动的信息;

3.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具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执行。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公布募集资金情况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以及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九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十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原《南京审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12)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审计大学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