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监事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监督基金会的业务行为,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由南京审计大学选派,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3.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4.具有财务管理、法律或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依规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1.依照章程规定,监督理事会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理事会研究投资等事项;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3.有权调阅基金会的财务文件、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4.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5.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6.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情形,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六条 基金会须为监事在履行职责予以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八条 当监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