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1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行为,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具有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理事会主要听取并审议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投资报告、投资制度等,审定和决定投资相关事项。理事会讨论上述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确定的理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投资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负责实施投资计划。秘书处主要负责拟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论证、可行性报告编制、受托人尽调工作等,负责批准后的投资计划实施、审核投资合同、监管投资状况、报告投资进展和执行情况,做好投资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应根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临时投资咨询委员会,或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所涉及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对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提出建议。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会(或监事)对全部投资行为有监督权,认为具体投资行为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通报监督意见并督促理事会纠正违规行为。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投资决策会议,投资决策理事会决议须经理事会(监事)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属于“三重一大”范围事项的,应当在经过南京审计大学“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资产来源与投向

第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资产限于基金会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银行各类存款;直接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中低风险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其他法律规定许可的投资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禁止清单: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人身保险产品;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1.投资总量控制。银行存款以外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的30%

2.分散投资管理,原则上委托单个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或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不超过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的30%

3.做好风险准备安排。按照投资金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并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4.在委托投资中,每3个月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投资的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四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2.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5.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6.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投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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