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1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基金会实际占有和使用,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登记资产,建立健全对账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工作,提高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参照南京审计大学财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南京审计大学财务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应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八条  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基金会的业务需要,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管理和风险管控,依法依规组织评估等工作,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组织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工作,防止资产流失,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管理要求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相关规定管理。其中,无形资产参照南京审计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存货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存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资产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资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