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资产管理,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基金会实际占有和使用,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坚持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秘书处应及时登记资产,建立健全对账机制,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工作,提高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参照南京审计大学财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南京审计大学财务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应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八条 资产配置应坚持“依法配置、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 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基金会的业务需要,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管理和风险管控,依法依规组织评估等工作,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组织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工作,防止资产流失,具体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资产管理要求未尽事宜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相关规定管理。其中,无形资产参照南京审计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存货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存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加强资产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资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