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人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证书的管理遵循“依法使用、严格审批、专人负责、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保管与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五条 证书正本应装入镜框,悬挂于基金会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条 证书副本及电子证照文件由专人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外出或交由无关人员保管。
第七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八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检查证书的有效期,提前启动证书年检或到期换证的准备工作,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