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0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发挥基金会支持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获取和形成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领导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审核等相关工作。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拟定信息公开安排、公开机制及内容;

2.负责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总结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提高信息化公开水平;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等原则。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管理要求,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2.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3.基金会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4.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

5.基金会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受助对象情况等;

6.其他根据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公开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合作单位的秘密和隐私信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拟公开信息进行意识形态和保密审查。信息公布后严禁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包括基金会网页、学校相关网页、社会媒体等。遇上级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定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个人依法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基金会依法依规受理和答复,对受理的答复,答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能及时回应意见和建议,加强信息化公开的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