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增强内部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队伍,保障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员工的聘用、调配、解聘、辞退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招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基金会招聘参照南京审计大学有关招聘管理办法执行,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考试面试、政审体检等。
第五条 基金会招聘的人员,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
第六条 基金会应加强人事合同管理,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的应提前30日通知,严格依法处理合同有关事宜。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管理参照南京审计大学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每年组织考核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九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恪尽职守,保守工作秘密;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作任何有损单位声誉的行为;注重内部团结,互相配合,及时做好岗位工作;对岗位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工作流程及本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除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基金会实行协议工资制,员工薪资待遇按工资制度执行,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 员工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六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积极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在时间和资金上给予适当的支持,并考察培训效果。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施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记入档案,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专业技术申报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将予以警告、劝诫直到辞聘。
第七章 奖惩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贡献、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惩戒,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办公室提出,报理事会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协助南京审计大学做好在基金会兼职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员工管理制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