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1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评价工作坚持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原则进行组织,做到内外相结合,上下相统一,强化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基金会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按年组织,评价采用抽样方式进行,采用线下或者线上的方式分不同群体征集。

第四条  基金会评价分一般分为内部评价、外部评价和其他评价;评价结果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基金会要综合分析使用评价主体形成的评价结果,有效改进基金会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内部评价

第五条  内部评价分为理事评价和监事评价。

理事评价主要为基金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秘书长工作、筹资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监事评价主要为基金会民主决策、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章  外部评价

第六条  外部评价分为捐赠人评价、受助人评价、志愿者评价。

捐赠人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益性、项目效果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

受助人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正公开选定受助人、履行协议等方面的评价。

志愿者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益性、项目创新性、项目可操作性、社会效果、志愿者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章  其他评价

第七条  其他评价主要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规定对基金会工作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整体运作规范性、公益项目成效、社会影响力、财务管理合规性等总体工作情况。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是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基金会以及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评价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评价反馈制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