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治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评价工作坚持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原则进行组织,做到内外相结合,上下相统一,强化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组织基金会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按年组织,评价采用抽样方式进行,采用线下或者线上的方式分不同群体征集。
第四条 基金会评价分一般分为内部评价、外部评价和其他评价;评价结果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基金会要综合分析使用评价主体形成的评价结果,有效改进基金会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内部评价
第五条 内部评价分为理事评价和监事评价。
理事评价主要为基金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秘书长工作、筹资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监事评价主要为基金会民主决策、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章 外部评价
第六条 外部评价分为捐赠人评价、受助人评价、志愿者评价。
捐赠人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益性、项目效果满意度、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价。
受助人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正公开选定受助人、履行协议等方面的评价。
志愿者评价主要为基金会公益性、项目创新性、项目可操作性、社会效果、志愿者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第五章 其他评价
第七条 其他评价主要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价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规定对基金会工作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整体运作规范性、公益项目成效、社会影响力、财务管理合规性等总体工作情况。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是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基金会以及基金会的业务活动进行评价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评价反馈制度》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