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大学发展中的支持作用,规范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是指社会组织、个人自愿无偿向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所得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师生,支持南京审计大学各项建设与事业发展等。
第二章 捐赠组织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加强捐赠证书管理,集中批量制作捐赠证书,由专人进行管理,按照捐赠的协议约定,在捐赠的财产交接完成后出具捐赠证书。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做好捐赠鸣谢安排,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按规定公开捐赠鸣谢。捐赠涉及冠名的,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捐赠原则
第七条 接受捐赠坚持“合法合规、平等尊重、自愿无偿、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以利益交换为目的的资源捐赠,捐赠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各方的监督。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和实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品和软件等)。
第九条 接受捐赠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其中,限定性捐赠的财产按照捐赠方指定的用途使用,可指定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成立学院或项目基金。
第十条 学校与捐赠单位和个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捐赠方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可优先与学校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合规的前提下有偿使用学校优质资源。
第四章 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 发起捐赠。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也可以双方协商不签订协议,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二条 财产交接。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十三条 收据和证书交付。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十四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按照捐赠方意见使用捐赠财产,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五章 管理费提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收取一定比例的捐赠管理费,用于补充筹资经费和管理支出。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资金的捐赠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没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10%的比例收取。
第十六条 捐赠管理费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使用。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开支、宣传品及宣传资料印刷、劳务补贴费、纪念品成本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交通费、购买服务费、捐赠项目执行、捐赠及来访接待等各类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捐赠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学校权益受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相关的处置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