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2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并按自然年度编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实施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具体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会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编制。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编制原则及内容

第七条  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基金会的收支均应纳入预决算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预算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预算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可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第九条  基金会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筹资管理的支出计划。预算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条  年度预算(含非限定性项目预算调整)调整。基金会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计划、业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须经理事会批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预算(限定性项目预算调整)调整。预算年度内,新增限定性捐赠收入的,应在理事长批准下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基金会要严格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提交理事会审议和办理报批报备。报告应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能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按规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加强预算执行的分析使用,优化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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