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组织参与 “三重一大”的制度

发布者:史晟发布时间:2025-12-31浏览次数:13

南京审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组织参与

三重一大”的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及本组织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应清理、核查党员情况,建立党员名册。

1.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单独建立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社会组织党委直接领导。

2.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在上级党组织指导支持下,可采取联合组建、依托组建或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须明确牵头单位党组织的具体责任,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

3.无正式党员的,由上级党组织按规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其职责包括指导发展党员、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等,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指导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组织负责人。

1.本组织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无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

2.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负责人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具备3年以上党龄,无违纪违法记录。

3.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本组织行政职务的,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且不得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兼职限额的规定。

第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理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暂缓表决或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涉外活动包括境外资金募集、国际合作项目、赴境外开展活动等,党组织须对其政治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外交政策、是否涉及敏感地区/领域等)进行前置审核。

第五条  本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的,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同步启动党组织撤销或调整程序,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本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1.按照年度管理费用1%以上且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党员教育(党课教材、培训费用等)、组织生活(“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支出等)、党建阵地建设(党员活动室布置等)。

2.确需开展重大党建活动的,可单列项目、一事一议。

3.经费使用每季度向理事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备明细,年度审计时纳入审计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职报告应包含政治建设(落实“两个维护”情况)、组织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作用发挥(参与重大项目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核心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八条  本组织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把关、理事会依法依章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机制。

理事会讨论重大事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大额资金使用等)前,须先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组织提出书面意见后,理事会方可审议。

履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义务,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理事会、监事会年度议题:

1.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风险排查,重点排查资金募集、项目执行等环节;

2.重大公益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党组织和监事会的双重监督。

第九条  党组织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对本组织的宣传材料(官网内容、项目海报、对外发言等)进行政治把关,杜绝错误言论。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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